一场由知识产权维权械斗引发的思考……
今天,梨视频上的一条新闻惊爆了笔者的几个专业交流群——“广西少女组织百人斗殴被判8年,起因是怀疑原创舞步被抄袭”。该报道称:
今年2月,广西南宁18岁少女陆某怀疑被人抄袭自己原创的“社会摇”舞步,组织约100人持刀具、钢管等,与对方20余人互殴。事件造成附近路段交通暂时中断。12月21日,该案一审宣判,主犯陆某获刑8年。
看到这条新闻,笔者的心情是既激动又担忧:
激动的是,一个女孩子竟然如此努力地主张、维护自己的舞步,正说明了短短十几年时间,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在年轻一代中已经深入人心!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工作者,再一次为自己的事业感到自豪。
担忧的是,尽管公众有了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,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无形,又是一项新兴的法律概念,对普通民众来说依然是“阳春白雪”: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究竟有多大?模仿他人的动作、创意算不算侵权?显然模仿者和被模仿者都非常地困惑、迷茫,在混沌中引发了一系列真实的或不存在的侵权行为,以及暴力或非暴力的维权行为。普及知识产权法律、减少社会矛盾、保护创新、构建和谐社会——笔者顿感知识产权法律人肩上的责任重大、任务艰巨……
话归正题,就本案来看,笔者觉得如果这位18岁的花季少女能够知晓如下三个问题,一定不会酿成这一悲剧:
一、“社会摇”舞步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?
有人看到这条新闻,第一个反应就是舞步好像和知识产权无关,这位姑娘有点过度敏感了。事实上,我国《著作权法》是保护舞蹈作品的,包括舞步的动作编排。
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等作品:(三)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。”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一条第(六)款又对舞蹈作品做了具体的定义,即“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、姿势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”。
欣赏了视频网络平台上林林总总、形形色色的社会摇舞蹈、舞蹈教程,社会摇显然是符合上述定义的一种舞蹈形式。据称,这样的舞蹈形式早年在迪吧十分盛行,受到众多社会青年的追捧,故名为“社会摇”。2014年6月,美拍开启#全民社会摇#专区,社会摇迅速在全网走红,截至2014年6月13日,#全民社会摇#在微博上的阅读量已经突破1.5亿。由于“社会摇”是在美拍上走红,故而在国外被称为“Meipai Shake"(美拍摇)。在2014年10月30日,美拍#全民社会摇#成功申请了吉尼斯“最大规模的线上自创舞蹈视频集” 。[1]
由此可知,社会摇这种舞蹈包括舞步动作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二、任何舞蹈都可以受保护吗?
谈到舞蹈是否受保护,我们首先就应当了解著作权法意义上的“作品”受保护的前提。
根据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,“著作权法所称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”也就是说,要构成作品,首先就必须具有独创性。独创性又称原创性,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,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,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、情节、音符、颜色、画面、造型、动作编排等方面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。这就意味着,如果是抄袭他人而成的作品,因不具备独创性,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
因此,如果新闻中那位广西少女的社会摇舞步如果是独创、非抄袭模仿第三人的,那么和杨丽萍老师独创的孔雀舞一样,她的舞步也应当受保护。
不过舞蹈作品要过“独创性”这一关需要对作者所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舞蹈动作、舞蹈语言、舞蹈组合、舞蹈语汇、舞蹈表情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,并且和已有作品进行比较,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认定过程。
三、舞蹈作品抄袭的判定标准是什么?
在原作品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前提下,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抄袭了原作品,判定思路通常是:
1、判断被控抄袭者是否在形成作品前接触到原作品
如果某个舞蹈已经在公开场合表演或者在网上传播,那么一般可以推定该作品已经为相关受众所接触到。如果作者只是在家中或小范围朋友聚会中表演,他人即使形成了与该作者非常近似的舞蹈作品,那么只能属于不谋而合的近似创作,两者分别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。
2、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
判断舞蹈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则难度较大。
首先,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,不保护思想。例如舞蹈《红色娘子军》和《草原女民兵》的核心思想都是弘扬女兵英姿飒爽、气度不凡的精神风貌,却各自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达,因此两个舞蹈都具有各自的独创性,都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法律所保护的不是《红色娘子军》和《草原女民兵》弘扬女兵风貌和形象的核心思想,而是作品之中具有特色的舞蹈动作、舞蹈语言、舞蹈组合、舞蹈语汇、舞蹈表情等等构成舞蹈作品独创性的内容。[2]
其次,在对比两个舞蹈作品时,需要对作品中连续的动作、姿势、表情等体现独创性的要素进行比较,从而分析二者是否存在某种相似的程度,具有实质性相似。
只有在满足独创性+接触+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,侵权行为才能成立。
三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,应该采取什么手段?
那么,一旦发现疑似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,权利人应当如何处理呢?当然不能像新闻中的那位姑娘那样以械斗方式维权,人人都以暴制恶,这个社会一定会乱套。
知识产权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,原告是否拥有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?被告的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?原告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、证明对方侵权?被告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自己不侵权?等等问题,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笔者认为,社会摇广为流行,绝大多数舞步都是建立在借鉴前人动作的基础上的,在真实案件中,要主张自己的某一组特定舞步是否具有独创性难度不小。但是,笔者及身边的朋友们都认为,本案中是否原创其实已经不重要了,关键是捍卫知识产权的观念已经深入00后内心,为了原创,出现了这样规模的维权事件,中国知识产权建设的道路显然已经看到了曙光[3] :D
行文仓促,如有错误,欢迎留言指正 :D
注释:
[1]来自搜狗百科
[2]杨华权,易梦涟:《再论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》,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38期。
[3]特别鸣谢“虎知娱乐法沙龙”的英圳老师提供案例和评论。
作者简介
黄阳阳
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
律师
(本文为授权发布,未经许可不得转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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